申請人應依原設置目的使用斜坡道,且不得妨礙人行道上行人之通行。 申請人如違反前條或前項規定,一年內累計達三次者,經相關機關現場會 勘後,新工處得廢止原核准設置斜坡道之處分,並限期命申請人依周邊人 行道標準(含原有樹穴、路樹)無條件修復。 原申請人於人行道修復後一年內,不得於同一地點重新申請設置斜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