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依原設置目的使用斜坡道,且不得妨礙人行道上行人之通行。
申請人如違反前條或前項規定,一年內累計達三次者,經相關機關現場會
勘後,新工處得廢止原核准設置斜坡道之處分,並限期命申請人依周邊人
行道標準(含原有樹穴、路樹)無條件修復。
原申請人於人行道修復後一年內,不得於同一地點重新申請設置斜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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