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 1086009635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第4條至第11條、第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道路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各機關(構)、學校、公司、行號或
個人,申請於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特訂定本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設置汽車斜坡道:
一、作為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通道之使用。
二、經營汽車零售業、汽車修理業、其他汽車服務業、小客車租賃業、計
    程車客運服務業、加油站業、倉儲業或汽車貨運業,且其營業場所內
    確有停車空間之事實。

經營機車零售業或機車修理業,且其營業場所內確有停車空間之事實者,
得申請設置機車斜坡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設置無障礙斜坡道:
一、申請人為行動不便人士,且居住地點距最近斜坡道二十公尺以上,或
    至鄰近斜坡道之間人行道最小淨寬度未達九十公分,並無平順騎樓可
    供替代通行。
二、車站、郵局、銀行、區民活動中心、里民活動場所、政府機關(構)
    、學校、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關公共場所,為銜接其建築物所屬行動不
    便者使用設施通行動線。

申請設置斜坡道,不符前三條規定,但經相關機關勘查確有設置斜坡道必
要者,得經新工處專案核准設置適當之斜坡道。
前項專案核准之審查基準,由新工處定之。

申請設置斜坡道,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申請設置地點現況調查表、現況
照片及下列文件,向新工處提出申請:
一、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
  (一)申請人之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有收費者:停車場登記證影本。
  (二)申請人之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設置於建築物內或已建築之土地
        ,而未收費者:建築物使用執照及核准平面圖影本。
  (三)申請人之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設置於私有未建築土地,而未收
        費者:
        1.地籍圖謄本(標示申請地點、斜坡道位置及相關道路名稱)。
        2.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土地使用同意書。
二、依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五條規定申請者: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
    證明文件。
三、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
  (一)申請人行動不便之相關證明(如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醫療診斷證
        明書或里辦公處出具之證明書等)。
  (二)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所有權人為申請人本人或其親屬),或申請
        人設籍證明文件。
四、依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其為私立醫療機構者:開業執照影本。
五、依前條規定申請者:由新工處依個案認定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設置斜坡道經核准者,由新工處負責施工,並負
擔費用。
前項以外申請設置斜坡道經核准者,應依新工處核發之圖說,於核准日起
三個月內設置完成,並負擔費用;屆期未設置完成者,新工處得廢止其核
准。
前項申請經核准,如設置地點有人行道更新工程者,得由新工處一併辦理
,申請人仍應負擔費用。
第二項圖說,其內含有附屬設施時,申請人應一併設置。

斜坡道及附屬設施,除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核准設置由新工處負責管
理維護外,其餘均由申請人負責管理維護。

申請人應依原設置目的使用斜坡道,且不得妨礙人行道上行人之通行。
申請人如違反前條或前項規定,一年內累計達三次者,經相關機關現場會
勘後,新工處得廢止原核准設置斜坡道之處分,並限期命申請人依周邊人
行道標準(含原有樹穴、路樹)無條件修復。
原申請人於人行道修復後一年內,不得於同一地點重新申請設置斜坡道。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新工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