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使用規費自船舶碇泊之日起算,並按核准使用河岸長度及船舶總噸位計
  算。
  使用河岸每公尺每年新臺幣四千元,船舶總噸位每噸每年新臺幣二百四
  十元,其計算公式如下:
  年使用規費=(使用河岸長度之公尺數×4000元)+
              (船舶總噸位數×240 元)。
  前項使用規費之計收,以六個月為一期,於每期開始前三十日內繳納。
  許可使用人申請停止使用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時,其使用期限未滿六個
  月者,應按使用月數比例計收;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收。其賸餘
  之使用規費,無息退還。
  許可使用人未依期限繳納使用規費,依規費法計收滯納金及利息,逾三
  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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