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每艘船舶保證金之繳納應依下列規定:
  一、二百噸以下船舶為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逾二百噸至五百噸以下船舶為新臺幣五十五萬元。
  三、逾五百噸至一千噸以下船舶為新臺幣七十萬元。
  四、逾一千噸至三千噸以下船舶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逾三千噸船舶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保證金應於許可處分送達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繳納。許可使用人未依期
  限繳納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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