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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轄河川區域內船舶碇泊營利許可規費與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許可使用人申請終止使用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者,於移除碇泊船舶及其 相關設施並完成場地回復原狀後,管理機關應無息退還賸餘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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