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已建築完成而未領有建築執照之建築物,得檢附下列文件申請 核發使用執照,免由營造業簽章。 一、本法第三十條及本自治條例規定之書件、圖說。 二、建築線指示(定)圖。 三、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四、建築師或結構專業技師安全鑑定書。 五、建築物完成日期證明文件。 六、其他有關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