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法施行前已建築完成而未領有建築執照之建築物,得檢附下列文件申請
核發使用執照,免由營造業簽章。
一、本法第三十條及本自治條例規定之書件、圖說。
二、建築線指示(定)圖。
三、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四、建築師或結構專業技師安全鑑定書。
五、建築物完成日期證明文件。
六、其他有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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