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興建完成之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自
治條例申請繳納代金,並依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一地面層零星設置之
室內停車空間,每棟汽車位、機車位各在二輛以下者。
二七十九年十月三十日以前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上設置之停車空間必須由
道路直接進出者。
三設置於地下層之停車空間,因建築物增設必要之機電設備致無法使用
者。
四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因設置消防栓、公車亭、站牌、電信、電力
或其他類似公益性設施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法遷移致無法使用者
。
五因地形特殊、出入道路(通路)高程或因都市計畫限制致無法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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