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應繳納之代金,其計算公式如下:T=(P×C+E×
  LA╱ΣFA)×PA×UT:應繳納代金之總額。
  P:造價係數。
  C:建築物申請繳納代金時之法定工程造價(元╱平方公尺)。
  E:建築基地申請繳納代金時之當期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LA:建築基地面積(平方公尺)。
  ΣFA: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計
  算,如屬古蹟或歷史建物容積移出基地者,得包含移出之樓地板面積(
  平方公尺)。
  PA:停車空間面積(平方公尺)。六十三年二月十五日建築技術規則
  修正發布施行後者,每部汽車位以二十五平方公尺計算,機車位以三平
  方公尺計算。
  U:使用分區係數。申請範圍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者為一.二,位於其
  他使用分區者為一。
  符合前條第一款規定,且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未登記停車空間者,其
  應繳納之代金依前項計算公式之六成計算。
  第一項造價係數,由本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並得視實際情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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