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用號碼及特別號碼之選號作業規定如下: 一 同一時間申請選用同一號碼者,以抽籤定之。 二 起造人應於選定號碼後,七日內繳納費用。 三 被選取之號碼已繳納費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重選或表示放棄,主 管機關並應於執照上註記。 四 同一年度內已被選取之號碼,其餘申請人不得重複選用。 五 起造人自行選定號碼後,於繳費前表示放棄者,按一般號碼核發執 照;其未依規定期限繳費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