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執照選號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選用號碼及特別號碼之選號作業規定如下:
  一  同一時間申請選用同一號碼者,以抽籤定之。
  二  起造人應於選定號碼後,七日內繳納費用。
  三  被選取之號碼已繳納費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重選或表示放棄,主
      管機關並應於執照上註記。
  四  同一年度內已被選取之號碼,其餘申請人不得重複選用。
  五  起造人自行選定號碼後,於繳費前表示放棄者,按一般號碼核發執
      照;其未依規定期限繳費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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