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會審小組工作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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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維護山坡
    地開發建築之公共安全,特依內政部訂頒「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
    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第三點、第四點規定,
    設臺北市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會審小組(以下簡稱本會審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地區雜項執照(包含雜項執照併建造執照)申請案,由本會審小
    組負責審查:
    1.未經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且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
      山坡地,涉及整地者。
    2.其他山坡地之建築基地經本府都市發展局認為整地行為有安全顧慮
      者。

三、本會審小組置審查人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市建築管理
    工程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副處長兼任
    ,審查人員由召集人就左列人員報局聘(派)兼任。
  (一)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一人。
  (二)建築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三)大地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四)應用地質專家學者一人。
  (五)水土保持專家學者一人。
  (六)土木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七)結構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八)水利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代表一人。
  (十)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十一)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十二)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三)本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十四)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五)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六)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七)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代表一人。
    前項審查人員除機關(構)之代表外任期為一年,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期滿得續聘(派)
    之,但第一款至第七款之專家學者連任時,以連任一次為限。

四、本會審小組審查作業有關之行政工作,由本府都市發展局視實際工作
    需要指派業務單位承辦之。

五、本會審小組之審查項如下:
  (一)建築配置計畫。
  (二)公共設施:自來水、電力、垃圾等相關公共設施(備)。
  (三)地質條件(含預定基礎下有效應力深度內之岩石品質指標)。
  (四)土方開挖。
  (五)邊坡穩定。
  (六)擋土設施。
  (七)監測系統。
  (八)土壤調查分析(含法定鑽孔數及視實際情形增加之鑽孔數及深度
        )。
  (九)計畫開發建築地區經地質調查分析結果是否符合規定。
  (十)基礎工程分析結果,其預定基礎面下,有效應力深度內,岩石品
        質指標是否符合規定。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審查項目,如經本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
    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項目者,得免重複審查,其餘審查項目得由本
    市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簡化會審小組審查之(附表一),並得依
    附圖一流程申請辦理;第四款至第八款審查項目,如經本府工務局水
    土保持計畫審查通過項目者,得免重複審查。第一項各款之審查結果
    ,應由本會審小組依內政部訂頒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表項目填寫審查
    意見表(附表二),併同會議紀錄彙整為會審結論,作為本府都市發
    展局核發雜項執照之依據。

六、審查項目涉及特殊技術或知識,經本會審小組認定有必要者,得另委
    託專業機關團審查,其委託審查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七、本會審小組開會時間由召集人定之,審查小組成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
    ,開會時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時並經出席成員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為之。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成
    員中互推一人代理。

八、本會審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九、本會審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