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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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會審小組工作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制定依據

1. 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2日 (現行法規)
三、雜項執照申請案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集專家學者、建築、都
    市計畫、地政、水土保持、環境保護、衛生下水道等主管機關、自來
    水事業機構及電力事業機構共同組成審查小組,就規定項目予以審查
    ;審查內容涉及專門技術或知識者,得委託具有山坡地開發建築學識
    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審查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四、審查小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召集人及業務相關人員,並聘
    請具都市計畫、建築及山坡地專門技術之專家學者五人以上共同組成
    。審查小組或委託外審之作業程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