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雜項執照申請案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集專家學者、建築、都
市計畫、地政、水土保持、環境保護、衛生下水道等主管機關、自來
水事業機構及電力事業機構共同組成審查小組,就規定項目予以審查
;審查內容涉及專門技術或知識者,得委託具有山坡地開發建築學識
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審查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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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小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召集人及業務相關人員,並聘
請具都市計畫、建築及山坡地專門技術之專家學者五人以上共同組成
。審查小組或委託外審之作業程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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