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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暫行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針孔攝影機偵測執行者或執行機關,發現有裝設針孔攝影機情事時,應 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並移除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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