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有違建全部拆除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搬遷救濟金:現住戶於違建拆遷公告之日前,在違建現址設立戶籍
一年以上,並有居住事實者,發給搬遷救濟金。全戶二口以下者四
五、000元(新臺幣以下同),三口以上者每增一口加發一五、
000元。但最多不得超過一0五、000元。
二、拆遷補助費:拆遷補助費依左列基準發給,並由違建所有人領取,
如有二戶以上共有者,共同具領或按持分計發之。
(一)六十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一平方公尺發給五、0○0元。未滿六
十平方公尺者,以六十平方公尺計算。
(二)超過六十平方公尺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平方公尺發給三、00
0元。
(三)未滿一平方公尺之尾數,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四)列卡有案者,依卡列面積計算,未經列卡者,以,現有面積計算
。
(五)曾經本府部分拆除,未領取救濟金、補助費者,得合併計發。
(六)營業或機械搬遷,得依面積大小,並會同施工單位至現場認定後
,核發三0、000元至五0、000元搬遷補助費。
三、優先承購承租國宅:設籍符合第一款規定之違建所有人或現住戶,
合於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者,得優先承購或承一戶國民住宅。
四、攤棚拆除救濟:普查卡登記為攤棚,於拆除時其所有人仍繼續營業
並設籍於本市者,列冊申請建設局依照規定分配攤位或由主辦機關
發給救濟金四0、00元。攤棚如已改件居住之用者,不予分配攤
位。但符合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依各該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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