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有違建部分拆除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搬遷救濟金:符合第四條第一款之設籍要件,全戶在二口以下者三 六、000元,三口以上者每增一口加發一二、000元。但最多 不得超過八四、000元。 二、拆遷補助費:依其拆除之面積核發。 同列一卡之共有房屋,其管有部分列入全拆者,按其持分計發自動拆遷 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