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舊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舊有違建部分拆除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搬遷救濟金:符合第四條第一款之設籍要件,全戶在二口以下者三
      六、000元,三口以上者每增一口加發一二、000元。但最多
      不得超過八四、000元。
  二、拆遷補助費:依其拆除之面積核發。
  同列一卡之共有房屋,其管有部分列入全拆者,按其持分計發自動拆遷
  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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