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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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
長一人,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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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各科、室、隊,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交通規劃科:交通管制工程與道路交通改善工程之規劃及交通資料
調查、蒐集、分析等事項。
二、管制設施科:標誌、標線、號誌設施及安全設施等工程之設計事項
。
三、工務科:各項工程之發包、簽約、監工、考工、檢驗、估驗、計價
、驗收及結算等事項。
四、工程隊:交通管制設施與號誌設備之裝設及維修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研考業務及不屬於
其他各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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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隊長、主任、正工程
司、秘書、副隊長、股長、副工程司、分隊長、幫工程司、工程員、科
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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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交通控制中心,為辦理交通控制系統規劃、管理、維護及資訊業
務等事項,置主任、副主任、正工程司、股長、分析師、設計師、管理
師、助理設計師及助理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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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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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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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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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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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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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交通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
政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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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隊長。
八、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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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
局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
定,報請交通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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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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