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規程依公路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及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
  局)組織規程第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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