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公路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及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
  局)組織規程第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承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會置委員十四人,其中八人由本府交通局、工務局、警察局、法規委
  員會、臺北市監理處、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及公私立大專院校、汽車
  駕駛員職業工會各推薦一人擔任;其餘六人由交通局基於實際需求酌予
  聘任具法學、汽車工程、交通工程、交通管理消費者保護等素養之學者
  專家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之,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鑑定組:肇事現場之勘測及蒐集事證、肇事事實之調查分析及鑑定
      、鑑定意見書之製作與鑑定及覆議會議資料之提供等事項。
  二、調查組:肇事現場處理、調查、報告及鑑定資料之提供等事項。
  三、外事組:涉外案件筆錄之製作與翻譯及會場通譯事項。

  本會置秘書、技正、組長、組員、技士、書記。

  本會置會計員,由交通局派兼,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
  項。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交通局派兼,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職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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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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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      務│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 任委 員│薦      任│    一│            │
  ├─────┼─────┼───┼──────┤
  │委      員│          │(十四)│            │
  ├─────┼─────┼───┼──────┤
  │秘      書│薦      任│    一│            │
  ├─────┼─────┼───┼──────┤
  │技      正│薦      任│    一│            │
  │          │          │  (一)│            │
  ├─────┼─────┼───┼──────┤
  │組      長│          │  (三)│            │
  ├─────┼─────┼───┼──────┤
  │組      員│委任或薦任│    四│            │
  ├─────┼─────┼───┼──────┤
  │技      士│委任或薦任│    二│            │
  ├─────┼─────┼───┼──────┤
  │書      記│委      任│    一│            │
  ├─────┼─────┼───┼──────┤
  │會  計  員│          │  (一)│            │
  ├─────┼─────┼───┼──────┤
  │人事管理員│          │  (一)│            │
  ├─────┼─────┼───┼──────┤
  │合      計│          │  一0│            │
  │          │          │(二0)│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會每週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
  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本會會議應有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為之,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邀請有關機關或
  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本會聘(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會擬定,報請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核定;丙表由本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