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承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會置委員十四人,其中八人由本府交通局、工務局、警察局、法規委
  員會、臺北市監理處、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及公私立大專院校、汽車
  駕駛員職業工會各推薦一人擔任;其餘六人由交通局基於實際需求酌予
  聘任具法學、汽車工程、交通工程、交通管理消費者保護等素養之學者
  專家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之,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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