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八條第五款。
二、目的:
為維護全體員工身體及生命之安全。
三、實施對象:
本局暨所屬機關員工(含約聘、約雇及臨時人員)。
四、實施時間:
自八十二年五月一日起實施。
五、佩戴規定:
本局暨所屬機關員工騎乘機車時應一律戴安全帽。
六、具體作法:
(一)各機關應組成抽查小組,不定期於各該機關員工機車停收處所附近
執行抽查及登記並簽報首長核閱後依規定處理。
(二)各機關抽查小組由該機關各科室遴派人員聯合組成採輪流方式抽查
,每次以二人共同執行為原則(格式如附件一、二)。
(三)每月五日前各機關應將違規員工名冊陳報本局(格式如附件三)。
七、罰則:
(一)編制內員工違規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以上者通知其主管列入年
終考績參考。
(二)約聘僱及臨時人員違規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再警告,一個月內
三次以上者解聘僱。
八、獎勵:
本要點實施後,每半年檢討一次,執行成效優良之機關由本局酌予獎
勵。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