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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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機關員工騎乘機車戴安全帽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4月24日

制定依據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081年11月15日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左列規定:
  一、載物者,輕型不得超過五0公斤,重型不得超過八0公斤,高度不
      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長度自座位後部不得向
      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二、機器腳踏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
  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
      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