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左列規定: 一、載物者,輕型不得超過五0公斤,重型不得超過八0公斤,高度不 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長度自座位後部不得向 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二、機器腳踏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 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 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