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無線電機臺使用管理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為管理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
    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交工處)機動無線電通信使用,特訂定本
    規定。

二、網路架構:
  (一)本網路以VHF一組兩頻率,頻寬12.5MHZ所組成:
  (二)通訊方式:
        1.大區域通訊:收發異頻,經中繼站發射電波。
        2.小區域通訊:收發同頻,通話秩序為第二順位。

三、基臺配置:
  (一)中繼臺:全網路共同使用。
  (二)基地臺:
        1.總臺設於停管處並備有ANI識別系統一套,以識別並紀錄所
          有通話之基本資料。
        2.於交工處工程隊設第二指揮臺,供指揮調度號誌維修使用。
        3.於交工處交通控制中心設第三指揮臺,供配合號誌維修、接收
          網路傳遞交通狀況及相關資訊。
  (三)車裝臺:
        1.裝置於首長座車,供機動指揮臺使用。
        2.裝置於維修工程車,供維修號誌連繫使用。
        3.裝置於首長指定業務連繫頻繁之公務車。
  (四)手機臺:
        1.供查報違規停車業務執行使用。
        2.供查報交通狀況、號誌故障及維修連繫使用。
        3.各路邊收費管理小組配置一臺,供配合隨時查報責任區內之違
          規停車、交通狀況及號誌維修等情形使用。
        4.收銀車每車配置一臺,供連繫配合收銀人員提高工作效率,並
          附帶回報嚴重違規停車、交通狀況及號誌維修等情形使用。
        5.供交通業務督導使用。

四、維護及保管責任:
  (一)基地臺由各單位指定負責人保管使用,車裝臺及手機臺由各領用
        人負全責保管及一般性保養;集中保管者,由使用單位行另規定
        。
  (二)機臺清潔及正常使用,必須依規定方式操作;不按正常使用者維
        修費用由保管人員自行負責。
  (三)機臺不得交由他人使用及維修,以防頻率被他人讀取干擾網路通
        訊,不按規定以致網路損失,經ANI系統識別查覺者,應負責
        全網路改善之所有損失。
  (四)機臺遺失:
        1.遺失者依情節予以行政處分外,並應賠償車裝臺每臺肆萬元,
          手機臺每臺參萬元。
        2.各級主管應受連帶處分。
  (五)所有機臺除由負責人隨時抽檢外,須每年實施裝檢一次,以配合
        每年換照及維持使用壽命。

五、機臺使用:
  (一)有其他方式可資通訊者請勿任意使用本網路,以防滿載阻礙緊急
        使用。
  (二)通話內容必須簡短扼要,並依規定之呼叫程序通訊。
  (三)禁止使用本網路談論列為機密之公務資料。
  (四)各機臺使用人必須先行負責單位實施講習後方可使用,各機臺使
        用單位必須將機臺使用人名冊送停管處,以便輸入ANI識別系
        統。使用人更換時,須報請基地臺更改識別資料。
  (五)執勤人員不按規定通訊,經基地臺制止不聽者,將通話紀錄送該
        管單位議處。

六、其他:本使用規定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