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為管理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
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交工處)機動無線電通信使用,特訂定本
規定。
|
二、網路架構:
(一)本網路以VHF一組兩頻率,頻寬12.5MHZ所組成:
(二)通訊方式:
1.大區域通訊:收發異頻,經中繼站發射電波。
2.小區域通訊:收發同頻,通話秩序為第二順位。
|
三、基臺配置:
(一)中繼臺:全網路共同使用。
(二)基地臺:
1.總臺設於停管處並備有ANI識別系統一套,以識別並紀錄所
有通話之基本資料。
2.於交工處工程隊設第二指揮臺,供指揮調度號誌維修使用。
3.於交工處交通控制中心設第三指揮臺,供配合號誌維修、接收
網路傳遞交通狀況及相關資訊。
(三)車裝臺:
1.裝置於首長座車,供機動指揮臺使用。
2.裝置於維修工程車,供維修號誌連繫使用。
3.裝置於首長指定業務連繫頻繁之公務車。
(四)手機臺:
1.供查報違規停車業務執行使用。
2.供查報交通狀況、號誌故障及維修連繫使用。
3.各路邊收費管理小組配置一臺,供配合隨時查報責任區內之違
規停車、交通狀況及號誌維修等情形使用。
4.收銀車每車配置一臺,供連繫配合收銀人員提高工作效率,並
附帶回報嚴重違規停車、交通狀況及號誌維修等情形使用。
5.供交通業務督導使用。
|
四、維護及保管責任:
(一)基地臺由各單位指定負責人保管使用,車裝臺及手機臺由各領用
人負全責保管及一般性保養;集中保管者,由使用單位行另規定
。
(二)機臺清潔及正常使用,必須依規定方式操作;不按正常使用者維
修費用由保管人員自行負責。
(三)機臺不得交由他人使用及維修,以防頻率被他人讀取干擾網路通
訊,不按規定以致網路損失,經ANI系統識別查覺者,應負責
全網路改善之所有損失。
(四)機臺遺失:
1.遺失者依情節予以行政處分外,並應賠償車裝臺每臺肆萬元,
手機臺每臺參萬元。
2.各級主管應受連帶處分。
(五)所有機臺除由負責人隨時抽檢外,須每年實施裝檢一次,以配合
每年換照及維持使用壽命。
|
五、機臺使用:
(一)有其他方式可資通訊者請勿任意使用本網路,以防滿載阻礙緊急
使用。
(二)通話內容必須簡短扼要,並依規定之呼叫程序通訊。
(三)禁止使用本網路談論列為機密之公務資料。
(四)各機臺使用人必須先行負責單位實施講習後方可使用,各機臺使
用單位必須將機臺使用人名冊送停管處,以便輸入ANI識別系
統。使用人更換時,須報請基地臺更改識別資料。
(五)執勤人員不按規定通訊,經基地臺制止不聽者,將通話紀錄送該
管單位議處。
|
六、其他:本使用規定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