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街道家具廣告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經營管理街道家具廣告設施,
    及審查於街道家具廣告設施設置廣告物之申請案件暨其相關爭議案件
    ,特設臺北市街道家具廣告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作業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人,召集人,由本處指派之;副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
    推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本處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工務局代表一人。
  (二)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衛生局代表一人。
  (四)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五)文化局代表一人。
  (六)觀光傳播局代表一人。
  (七)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表一人。
  (八)府外與交通、觀光、文化、傳播、藝術、景觀等相關專家或學者
        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與街道家具廣告設施經營管理期間相同,任期屆滿得續
    聘(派)之;機關或團體代表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該機關或團體補
    行選任,函請本處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外聘委員任一
    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於街道家具廣告設施設置廣告物申請或其他相關事項之審查,除
        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會得授權本處依相關法令暨本會之決議,處理於街道家具廣告
        設施設置廣告物之申請案及相關事項。非本處得決定之事項、本
        處未能作成決定之案件,或對本處之決定有異議者,應提交本會
        審查。廣告內容經本會審查通過者,始得設置;未獲通過者,則
        不同意刊登,本會不受理異議、申復、申訴。
  (三)本會與本處均以書面審查為原則,針對廣告案件倘經本處初審認
        定屬平面型廣告者,得經本處同意後設置或備查,不另行召開本
        會審查。
  (四)審查於街道家具廣告設施之廣告物設置或其相關事項,應依相關
        法令、「臺北市街道家具廣告設施廣告物設置規範」,並應兼顧
        :
        1.街道家具廣告設施之性質、功能、設置目的
        2.廣告物對街道家具廣告設施之影響
        3.廣告物之結構安全
        4.廣告物對於人民使用街道家具廣告設施之影響
        5.廣告物對街道家具廣告設施週遭環境之影響
        6.廣告物對街道家具廣告設施週遭交通之影響
        7.廣告物對市容觀瞻之影響
        8.廣告物對社會人文面之影響
        9.廣告物對兒童、青少年之影響

四、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廣告審查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正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或團體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團體代表之
    受任人以該團體內之成員為限。但學者或專家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表決時,決議採多數決,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當事人、關係人及本府相關局處列席說明,
    並得至現場履勘。

五、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處負責。

六、府內委員為無給職;府外人士受聘擔任委員者,得依行政院頒「各機
    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出席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八、廣告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