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監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激勵所屬人員工作意願,發揮工作
潛能,提高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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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以本處現職員工為適用範圍(含編制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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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處績優人員:
(一)對本處有特殊貢獻,有具體事蹟者。
(二)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者。
(三)遵守紀律,廉潔奉公,足為模範者。
(四)行為及工作上有優良表現,服務態度優良者。
(五)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有成效者
。
(六)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
者。
(八)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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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遴選為本處績優人員,須最近三年未受刑之宣告、懲戒處分或平時考
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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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處每科室得推薦 1名外,另可由 5名以上同仁連署後辦理自薦;均
需檢具推薦表提考績委員會審議並評選最多業務科2名、幕僚科1名。
推薦表格式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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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獲選之績優人員,由處長於處慶典禮或其他公開場合頒給獎狀、獎品
以資表揚,並列入年終考核之參考。另將績優事蹟公佈於本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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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績優人員表揚所需經費,由本處相關經費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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