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監理處表揚績優人員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監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激勵所屬人員工作意願,發揮工作
    潛能,提高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處現職員工為適用範圍(含編制外人員)。

三、具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處績優人員:
  (一)對本處有特殊貢獻,有具體事蹟者。
  (二)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者。
  (三)遵守紀律,廉潔奉公,足為模範者。
  (四)行為及工作上有優良表現,服務態度優良者。
  (五)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有成效者
        。
  (六)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
        者。
  (八)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者。

四、遴選為本處績優人員,須最近三年未受刑之宣告、懲戒處分或平時考
    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五、本處每科室得推薦 1名外,另可由 5名以上同仁連署後辦理自薦;均
    需檢具推薦表提考績委員會審議並評選最多業務科2名、幕僚科1名。
    推薦表格式如附表。

六、獲選之績優人員,由處長於處慶典禮或其他公開場合頒給獎狀、獎品
    以資表揚,並列入年終考核之參考。另將績優事蹟公佈於本處網站。

七、辦理績優人員表揚所需經費,由本處相關經費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