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交通部訂定「計程車設置無線電暨改善服務品質輔導管理辦
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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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北市計程車無線電台設置審核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
任委員一人,由台北市監理處(以下簡稱本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另置委員九人,由交通部、台北市交通
局、警察局、交通部電信總局北區電信管理各一人,社會公平人士五
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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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四人,由本處業務主管科指派適當人員兼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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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會負責評估臺北市計程車無線電臺設置申請案件,擇優轉報交通
部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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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員會總幹事以工作人員,負責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外,並辦理遴選
資料分發、彙整、審查、紀錄及轉發證照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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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員會於受理申請作業截止後,開會審議,必要時得於受理期間召開
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席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
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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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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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員會會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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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員會會議之舉行,有應予迴避之關係者應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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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除本機關兼任人員外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兼職車馬費及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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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監理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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