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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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電臺因故暫停使用或恢復使用時,電臺負責人應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會同該本會各區監理處,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審驗後,層轉本會備查。
  電臺暫停使用或不再營運時,其申請人應繳銷執照,報請公路監理機關
  會同本會各區監理處,派員將機件封存、監毀或依其他規定處理,必要
  時公路監理機關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執行。暫停使用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一年,逾期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轉本會廢止其電臺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