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因故暫停使用或恢復使用時,電臺負責人應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會同該本會各區監理處,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審驗後,層轉本會備查。 電臺暫停使用或不再營運時,其申請人應繳銷執照,報請公路監理機關 會同本會各區監理處,派員將機件封存、監毀或依其他規定處理,必要 時公路監理機關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執行。暫停使用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一年,逾期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轉本會廢止其電臺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