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行車人員有左列症狀之一者,體格檢查為不合格。
  一、慢性酒精中毒者。
  二、藥物依賴或成癮者。
  三、發育不全或體骼肌肉畸形,足以防礙工作者。
  四、法定傳染病者。
  五、心理精神異常,語言、知覺、運動或智能等機能障礙或顛癇症等發
      作性神經系疾病者。
  六、平衡機能障礙者。
  七、患有高血壓或冠狀動脈疾病,經臨床診斷不能勝任緊急事故應變者
      。
  八、肺結核病。但已鈣化或纖維化,經醫師臨床診療,確認無影響行車
      安全者,不在此限。
  九、患有其他重大疾病,足以妨礙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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