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95年度臺北市藍色公路關渡地區」營運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11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本營運規劃方案依「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
    定辦理公告。
二、公告機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110)市府路一號五樓西北區
    連絡人:第四科林沼池(TEL:02-27256895)
三、95年度臺北市藍色公路關渡地區營運申請相關文件,依小船管理規則
    、小船船員管理規則及「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四、向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之95年度臺北市藍色公路關渡地
    區營運案件,應於95年 8月 4日17時30分前(以本局收文時間為準)
    以郵政掛號或派專人送達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逾時恕不受理。
五、申請人提送之營運計畫書或其他輔助文件,於審議後概不退還。

貳、申請資格:
一、以船舶運送業公司為限。
二、未具船舶運送業公司之申請人,可依「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
    」第八條規定檢送相關文件申請籌設。

參、開放申請之營運範圍、許可期限與籌設期間
一、開放申請之營運範圍
    以「淡水河關渡臺北市境內」為最北端,南至「基隆河雙溪河口」、
    「淡水河重陽大橋」水域為主。
二、許可期限
    藍色公路營運許可期間每次為一年,但可依「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
    理辦法」規定,換發營運許可。
三、籌設期間
    核定之籌設期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肆、營運計畫書之編撰
一、編排格式:
    以中文(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由左至右橫式繕
    打,A4紙張(必要時得摺疊成A4尺寸),裝訂線在左側,並加編頁碼
    。
二、內容要項
    除「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要求之文件外
    ,營運計畫書應包括:
  (一)營運構想:
        1.申請人可參考本案所附「臺北市藍色公路規劃方案」(附件一
          )規劃營運航線並訂票價。申請人應考量航行時間、水域潮汐
          狀況、船舶可航行範圍、觀光景點結合、鄰近大眾運輸轉乘…
          等因素,明確訂定藍色公路航線,且於營運計畫書中述明該水
          域水深及水理狀況。
        2.申請人應於營運計畫書中載明營運範圍之水域條件、船舶規格
          ,並敘明各船舶與碼頭空間、水深、橋高、電線高之關係,另
          船舶上之裝潢設計特色、航線圖說、船數、航班、碼頭靠泊計
          畫等(並由碼頭管理機關提供剩餘泊位供審查參考)亦可於營
          運計畫書中載明。
        3.申請人應於營運計畫書中載明營運時間、班距、載運人數及其
          他服務事項。
  (二)營運能力:
        1.人力計畫:
          詳細規劃執行本案之人員編組及其責任,並於計畫中加註計畫
          執行單位及人員專業能力及過去實績經驗,船舶駕駛員須檢附
          船舶駕駛人相關執照,另應註明各編組聯絡人電話。
        2.實施計畫:
          有關申請人獲准營運後至開航期間,針對相關設施設置及活動
          準備工作,以每週為單位規劃推動時程。
        3.過去實績
          申請人若有藍色公路營運之相關經驗,得於營運計畫書中一併
          述明。
  (三)風險計畫
        1.安全計畫:
          安全計畫應包含營運相關管理事項及內容,並應列舉營運注意
          事項於碼頭附近明顯處所設立公告。
        2.緊急應變計畫
          緊急應變計畫應包含防颱應變計畫、緊急事故應變計畫之作業
          項目及作業流程。
        3.保險計畫:
          本案營運業者應於開航前完成投保工作,並檢附保險單及繳費
          收據影本。投保金額至少符合「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
          」之規定。
  (四)財務計畫
        申請人應就相關收入及支出擬定財務計畫,詳細述明民眾搭乘所
        需船資之計算過程。
  (五)其他。

伍、藍色公路航線申請受理分工
    小船(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載客小船營運依船舶所在地
    向當地航政主管機關(臺北市:臺北市政府)申請。

陸、申請作業程序
一、應送審查文件(受理申請機關辦理資格審查)一式15份:
  (一)藍色公路營運許可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營運計畫書。
  (三)碼頭停泊及靠泊計畫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船舶證明文件影本(依船舶法暨相關子法之規定辦理)。
        1.自有現成船舶:小船執照
        2.購、建船舶:小船規範(規格)及船圖
  (五)公司證明文件影本
        1.既成之船舶運送業公司證明文件:公司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文
          件。
        2.未具船舶運送業公司之申請人,應檢送申請文件:申請書、申
          請公司籌設文件。
二、審查及評選:
  (一)審查作業程序
        藍色公路營運申請案件,第一階段由受理申請機關先進行資格審
        查,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方得進行第二階段營運計畫審查。相
        關事項說明如下:
        1.資格審查:
         (1)由受理申請之航政主管機關就申請人之相關文件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請申請人提供資格文件正本以利查驗。
         (2)請人若申請文件未備齊,受理申請機關得要求申請人於一定
            期限內補齊相關文件。
         (3)申請人所提送之證件、文件若有不實,或偽造、變造者,一
            經發現,除取消其資格外,並依法處理。
        2.營運計畫審查:
         (1)申請臺北市轄航線者由「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審議小組」審
            查之。
         (2)應邀參與審查會議之申請人,應由公司代表人或經授權之經
            理人,攜帶申請人印鑑及相關文件參加簡報與答詢。
         (3)申請者簡報與答詢順序依送件先後排定:
            a.簡報:依營運計畫書內容報告(每一申請者十五分鐘以內
              )。簡報形式由申請人自行決定(幻燈機、投影機等設備
              自備,本府協助提供銀幕)。
            b.答詢:每一申請者原則十分鐘以內。
         (4)初評合格
            a.出席委員依各申請人所提營運計畫及口頭簡報內容綜合評
              分,審查總分為一00分,出席委員半數以上評定總分七
              十分(含)以上且總平均七十分(含)以上者,視為初評
              合格。
            b.經初評合格之申請人始得進行下一階段之評選名次。
         (5)評選名次
            a.經各出席委員給定名次後,彙集統計各申請人所得名次,
              由名次加總積分最低至最高排序給定評選名次;若有積分
              相同者,則以獲得第一名較多者取得較優先之評選名次;
              再有相同者,以獲得第二名較多者取得較優先之評選名次
              ;再有相同者,則由出席委員針對評分相同者以不記名投
              票選之。
            b.本案依各申請人之評選名次,依序同意其籌辦藍色公路營
              運,惟同意籌辦之業者數量,不得逾藍色公路專用碼頭容
              許之營運船班總量。
            c.審查結果由審核單位公開宣佈之。
        2.評分項目及權重:
          評分項目評分權重評分內容
          營運構想30%航線設計、營運時間、營運班距、營運船隻一覽
          表(噸位、 L*W*H、載客人數等)、船舶服務、票價訂定、碼
          頭設施、景點結合及旅遊行程、宣傳計畫
          營運能力30%人力計畫、實施計畫、過去實績風險計畫15%安
          全計畫、緊急應變計畫、保險計畫
          財務計畫15%營業收支概算
          其他項目10%其他如公告要求、簡報與答詢
三、申請人經審查及評選核准籌辦藍色公路營運後,申請人須備齊下列文
    件並經航政機關會同相關單位履勘完成後,方得正式營運:
  (一)購、建船舶者:小船執照、旅客人身傷害保險單與繳費收據、票
        價樣張、營業級動力小船駕駛執照、電台執照。
  (二)籌設船舶運送業或載客小船業者:公司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文件
        、小船執照、旅客人身傷害保險單與繳費收據、票價樣張、營業
        級動力小船駕駛執照、電台執照。

柒、營運業者應負之權利義務
一、營運業者可依所提營運計畫書審議後之票價向乘客收取搭乘船舶費用
    。
二、為碼頭管理維護所需,營運業者應繳納船舶停、靠泊費用。
三、營運業者因營運所致,損壞本府提供之設施,須負修復及損害賠償之
    責任。
四、營運業者須負責營運相關設施之佈設及人力配置。
五、營運業者對船舶服務所設置之服務設施,如售票處所、乘客候船區、
    垃圾桶、指標、告示或其他器材等,應自行維護與管理,並於航權終
    止後全部拆除完畢及恢復原狀。
六、營運業者應於開航前完成投保工作,並檢附保險單及繳費收據影本。
    投保金額至少符合「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之規定。
七、營運業者應依本府在颱風警報期間之各項處理規定,執行各類配合作
    業。

捌、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局另行公告補充之。
二、遞送申請案件逾公告徵求期限者,不予受理,可於下次公告徵求營運
    業者時再提出申請。
三、目前碼頭工程進度,本市關渡中港河碼頭新建工程已完工,社子島頭
    碼頭預定於95年12月底完工。上述 2碼頭實際可開始營運日期,需俟
    碼頭新建工程及河岸景觀工程竣工狀況而定。
四、關渡中港河船席位限制:小船停靠受限當地潮汐影響,且退潮無法進
    出碼頭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