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經管松德大樓大禮堂使用管理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便利民眾申請使用經管松德大
    樓八樓大禮堂,以增加該場地使用效益,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局松德大樓大禮堂,除本局及松德大樓合署辨公單位自行使用(不
    含外租單位)及機電保養時間不對外開放外,其他時間受理申請使用
    。

三、申請人資格及其優先順序如下:
  (一)市屬各機關學校。
  (二)其他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及個人。
    前項各款同一順序同時申請時,以先登記者優先使用。

四、市屬各機關學校申請使用時,除保證金及代辦清潔費得以公文或首長
    具結取代之,其餘費用一律以五折計收。

五、大禮堂使用時間分為三個時段,每時段四小時,使用未滿一時段,以
    一時段計。時段時間區分如下:
  (一)第一時段: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二)第二時段:下午一時至五時。
  (三)第三時段:晚上六時至十時。
    場地佈置、裝卸、預(排)演及延長使用時間者,其計費方式以每小
    時比例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其延長使用時間最多以二
    小時為限。

六、松德大樓八樓大禮堂場地每一時段之收費基準,如後附基準表。

七、場地之預訂,應於使用日前三個月內為之,並於使用日十日前繳清所
    有費用後始得使用。申請使用場地,需填妥本局松德大樓場地使用申
    請書及切結書,如後附申請書及切結書。

八、申請定期使用者以二個月為限,期限屆滿時若無人預訂場地或預訂場
    地使用時段不衝突,始得繼續申請定期使用。

九、保證金及代辦清潔費於活動結束後,經本局派員檢查場地、設備、器
    材等無應負損壞賠償責任或須代辨清潔情事後,依規定程序辦理無息
    退還。

十、申請使用者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自參加人員進入松德大
    樓至八樓大禮堂)、設備、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本局
    相關或指定人員之指導。

十一、場地使用後,應即回復原狀交還,如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
      償責任,如於一週內未修復者,本局得逕行修復,費用由保證金中
      扣除;如有應清潔事項而未即處理者,本局得沒收代辦清潔費;前
      二款項不足支應所需相關費用時,本局得追償之。

十二、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使用時,申請人得於原因消
      滅後五天內,另訂使用期間。逾期,其繳納之費用,除已發生者外
      ,全數無息退還。

十三、申請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通知本局取消使用,未及於使用日五日
      前通知者,場地使用費四分之一及已發生之款項不予退還,餘無息
      退還。

十四、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即予終止使用,必要時
      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款項不予退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及於一年內禁止其申請使用:
    (一)違反法令、妨害公務或故意破壞公物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辦理宴席或喪葬事宜者。
    (四)活動損及他人或損害建築物安全或有損害之虞者。
    (五)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
    (六)侵害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七)有營業行為者。
    (八)將場地轉讓、轉租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九)使用火把爆竹者。
    (十)其他不法行為或違反本須知有關規定者。

十五、本局如有特殊需要必需收回禮堂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五日前,
      協調通知原申請使用者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
      用,申請使用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十六、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申請許可,經核准
      後,在指定地點張貼,並於活動結束後回復原狀。

十七、使用場地者不得擅自在會場內外搭建臺架及電器設備,違反者,如
      因而致生損害時,使用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十八、辨理公益性質娛樂活動,如需印製入場券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報
      備。

十九、市屬機關因業務特殊需求,需長期使用場地者,應由使用單位覓妥
      維修經資來源,並負使用期間場地維修之責後,方可使用。

二十、本須知、場地收費基準及其他書表格式,由本局訂定,於核定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