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娼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公娼戶負責人對於公娼不得干涉其婚姻,不得索取聘金,不得限制自由
  。
  公娼戶如違背前項規定者,除由警察局依法處理外,對於受害之公娼,
  得請本市綜合救濟院或婦女會協助依其志願成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