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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娼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公娼戶負責人對於公娼不得干涉其婚姻,不得索取聘金,不得限制自由 。 公娼戶如違背前項規定者,除由警察局依法處理外,對於受害之公娼, 得請本市綜合救濟院或婦女會協助依其志願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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