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娼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公娼不願繼續執業者,該管警察機關應主動協助取回一切妨礙自由之文
  件,並得依公娼之申請送由本市婦女教養、救助、輔導機構收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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