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娼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公娼戶或公娼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依法予以處罰
  ,情節重大者,並得同時吊銷其許可證,但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九款
  十四款十五款十六款或第二十一款者,一律吊銷營(執)業許可證。
  前項行為,如涉及刑事範圍者,除移請司法機關處理外,並先行吊銷其
  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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