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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娼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發布前依六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府秘法字第二六八八0號公布之 臺北市管理娼妓辦法已取得登記許可證之公娼或公娼戶(即妓女或妓女 戶)得依舊證從事性交易,並直接列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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