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娼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應予取締。
  一、有暗娼行為或代為媒合或容留住宿者。
  二、未經登記許可媒合或容留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者。
  三、姦宿暗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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