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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娼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應予取締。 一、有暗娼行為或代為媒合或容留住宿者。 二、未經登記許可媒合或容留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者。 三、姦宿暗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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