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行為人,於處罰執行後,並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暗娼應先強制送本府性病防治主管機關檢查,如患有性病或其他傳 染病者,應予強制治療後,由本府綜合救濟院收容習藝或從其志願 登記管理。 二、姦宿暗者應強制送本府性病防治主管機關檢查,如患有性病或其他 傳染病者,應予強制治療。 三、媒合或容留住宿或容留他人為姦淫或猥褻之行為者,施以矯正處分 。 前項送檢之暗娼如經檢查呈陰性者仍應強制施行預防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