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照顧戶免費借住及生活輔導戶優待借住期間均為三年,期滿仍符合 本自治條例規定者,得繼續借住。 臨時輔導戶優待借住期間為二年,重大災害戶為一年,期滿生活仍未改 善,經查屬實者,得繼續借住。 借住戶借住期滿,已不合本自治條例借住規定,而暫時無法遷離平價住 宅者,得繼續借住。但以一年為限。 依前三項規定繼續借住者,均應重新簽約並公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