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平價住宅分配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生活照顧戶免費借住及生活輔導戶優待借住期間均為三年,期滿仍符合
  本自治條例規定者,得繼續借住。
  臨時輔導戶優待借住期間為二年,重大災害戶為一年,期滿生活仍未改
  善,經查屬實者,得繼續借住。
  借住戶借住期滿,已不合本自治條例借住規定,而暫時無法遷離平價住
  宅者,得繼續借住。但以一年為限。
  依前三項規定繼續借住者,均應重新簽約並公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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