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平價住宅分配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1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分配及管理平價住宅,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本自治條例所稱平價住宅,係指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興建
  專供生活照顧戶、生活輔導戶、臨時輔導戶及重大災害戶居住之住宅及
  其公共設施。

  平價住宅分免費借住及優待借住二種,其分配對象如下:
  一、登記有案之生活照顧戶,得申請免費借住。
  二、登記有案之生活輔導戶、臨時輔導戶及重大災害戶,得申請優待借
      住。
  前項之分配,依申請之先後次序辦理。但以登記有案之生活照顧戶為優
  先。

  申請借住平價住宅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但歸僑難胞首次設籍本市者,不在此限。
  二、無自有住宅或未配住公有宿舍。

  申請手續如下:
  一、以戶長為申請人,如戶長因故無法申請時,得由其配偶、監護人或
      具有行為能力之同戶親屬代為申請。如無代為申請人或代為申請人
      亦無法代為申請時,得由里長代辦申請手續,並專案陳報社會局核
      准。
  二、應檢送申請表一份、全戶戶籍謄本二份及低收入卡影本或其他證明
      文件一份。

  申請借住平價住宅,經調查審核合格後,四口以上得分配甲種平價住宅
  ,三口得分配乙種平價住宅,二口及單身戶分配丙種平價住宅,均以抽
  籤方式決定其分配地段、樓層及門牌號。但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有肢
  體障礙、視覺障礙致行動不便或七十歲以上者,得優先分配一樓;六十
  五歲以上者,得優先分配二樓。
  前項甲、乙、丙種平價住宅之區分,由社會局定之。

  經核准借住平價住宅者,應於接到通知後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至社會局
  辦理簽訂借住契約手續,經法院公證後,始得進住,逾期視為棄權。
  由里長代辦申請手續,經核准免費或優待借住者,得由社會局核准免辦
  簽約及公證手續,俟其家屬有行為能力時再行補辦。

  優待借住人應自分配借住生效之日起,按月繳納維護費,作為公共設施
  之修繕費用。其繳費依下列規定:
  一、生活輔導戶:以該房地總價千分之0.七五為限。
  二、臨時輔導戶及重大災害戶:以該房地總價千分之一.五為限。

  免費借住人應繳付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優待借住人應繳付
  保證金二千元,借住期滿遷離平價住宅時無息發還。但有欠繳維護費、
  水、電費或其他因損害公物應負賠償費者,社會局得於保證金內扣除之
  ,其不足數額,借住人仍應負責清償。

  生活照顧戶免費借住及生活輔導戶優待借住期間均為三年,期滿仍符合
  本自治條例規定者,得繼續借住。
  臨時輔導戶優待借住期間為二年,重大災害戶為一年,期滿生活仍未改
  善,經查屬實者,得繼續借住。
  借住戶借住期滿,已不合本自治條例借住規定,而暫時無法遷離平價住
  宅者,得繼續借住。但以一年為限。
  依前三項規定繼續借住者,均應重新簽約並公證之。

  借住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社會局得終止借住契約並限期令其遷出
  :
  一、擅自轉讓、出租、分租、出借或不自行居住。
  二、違反借住契約。
  三、不按月繳納維護費,經催告逾三個月仍不繳納。
  四、擅自增添建築物、損壞原有建築物或設置固定遮雨棚、遮陽棚、攤
      棚。
  五、在平價住宅社區內有鬥毆、聚賭、吸毒、妨害風化、竊盜、收受或
      故買贓物或其他不法情事,經查明屬實。
  六、擅自竊占其他平價住宅、公共設施或其他用地。
  七、在平價住宅內設壇立教歛財或影響社區安寧。
  八、故意毀損公物,情節重大。
  九、在借住期間借住人,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已自購
      住宅。
  因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終止借住契約者,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借住,
  有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八款情事致市政府受損害者,借住人並
  應負賠償責任。

  平價住宅借住戶屋內設施損壞,由借住人負責修復。但遇不可抗力之重
  大災害時,得由社會局報請市政府修復。
  平價住宅內公共設施、空戶之維修,由市政府負責之。

  平價住宅每滿一百戶置社會工作員一人,如餘戶超過八十戶時,得增置
  社會工作員一人,負責社會福利工作專業服務;每滿五百戶置技工一人
  ,辦理住宅維護工作,均由社會局聘(僱)之。
  安康、福德、福民、延吉平價住宅地區各置社工督導員一人,由社會工
  作員中遴選派任之。

  本自治條例所定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