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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平價住宅分配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平價住宅借住戶屋內設施損壞,由借住人負責修復。但遇不可抗力之重 大災害時,得由社會局報請市政府修復。 平價住宅內公共設施、空戶之維修,由市政府負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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