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平價住宅分配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平價住宅借住戶屋內設施損壞,由借住人負責修復。但遇不可抗力之重
  大災害時,得由社會局報請市政府修復。
  平價住宅內公共設施、空戶之維修,由市政府負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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