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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平價住宅分配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申請借住平價住宅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但歸僑難胞首次設籍本市者,不在此限。 二、無自有住宅或未配住公有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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