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待借住人應自分配借住生效之日起,按月繳納維護費,作為公共設施 之修繕費用。其繳費依下列規定: 一、生活輔導戶:以該房地總價千分之0.七五為限。 二、臨時輔導戶及重大災害戶:以該房地總價千分之一.五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