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平價住宅分配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優待借住人應自分配借住生效之日起,按月繳納維護費,作為公共設施
  之修繕費用。其繳費依下列規定:
  一、生活輔導戶:以該房地總價千分之0.七五為限。
  二、臨時輔導戶及重大災害戶:以該房地總價千分之一.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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