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長青學苑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老人福利法第二十六條及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貳、目的:
    藉由舉辦多元教育課程以充實長者精神生活、活化身體機能、拓展人
    際關係、增廣學識見聞,使長者樂在遐齡,落實多元化的老人福利政
    策。

參、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研習課程分為每年春、秋二季,研習時間春季班為二月至七月,
        秋季班為八月至十二月:
        (一)春季班:於當年一月五日前提出申請。
        (二)秋季班:於當年五月六日前提出申請。
    二、成果展:於當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
    三、申請時,應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長青學苑補助
        平台(以下簡稱補助平台)填報及檢具下列文件:
        (一)由補助平台匯出之申請表。
        (二)由補助平台匯出之計畫書。
        (三)審查表。
        (四)經費概算表。
        (五)講師專業背景證明。
        (六)場地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
        (七)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社區大學須另附本府教育局備查
              之公函影本,承辦單位為人民團體者須附有效之負責人當
              選證書。
        (八)新申請單位須另附立案資料及章程。
        (九)場地空間若為地下樓層場地,應提供消防安檢合格證明。
        (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四、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申請人(含法人、機構、團體或
        學校等)就本補助案,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
        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切結書」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
        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申請人非屬該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者,仍須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未揭露
        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五、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五日內補齊,逾期未
        補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肆、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本市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
    二、上課地點須在本市轄內,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符合消防法相
        關法令。
    三、各單位招生對象:凡年滿六十歲以上且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設籍本市。
    四、收費方式:課程時數達二十四小時,每期收費以新臺幣(以下同
        )二千元為上限;課程時數達三十六小時,每期收費以新臺幣二
        千五百元為上限;課程時數達五十四小時,每期收費以三千二百
        元為上限,收費上限不含保證金;六十歲以上學員憑有登載前一
        年或當年於本市服務時數之志願服務紀錄冊者,應提供學費優惠
        。收費項目及優惠方式由各申請單位自行訂定並於申請計畫書中
        敘明,惟低收及中低收入戶長者應提供免學費之優惠。

伍、申請項目及補助標準:
    一、研習課程:
        (一)生活資訊訓練課程應含電腦、網路、資訊常識、軟體操作
              、數位應用等相關內容,並教學三種以上的實用生活行動
              應用程式(APP)課程,如政府機關行動應用程式(APP)
              、交通訂票及查詢系統、導航、載具、外送、網路購物、
              通訊軟體等。
        (二)多元研習課程為語文、繪畫藝術、體適能保健、表演藝術
              、園藝綠化等相關內容,其中至少應有一項高齡者消費權
              益意識、防詐騙、意定監護、財產信託或道路安全之主題
              。
        (三)每單位春秋二季各以申請一案為限,每案至多補助三十萬
              元。
        (四)每班補助上限為二萬八千八百元。
        (五)講師鐘點費每小時八百元,超過三十分鐘、未滿一小時者
              減半支給。每位講師至多補助三班級。
        (六)多元研習課程至多補助十萬元,惟體適能保健類、具在地
              特色或創新課程不在此限。
    二、成果展:
        (一)為展現長青學苑辦理成果,宣傳服務效益,得辦理成果展
              。
        (二)每單位每年至多申請一案,每案至多補助十萬元。
        (三)補助項目含文宣印刷費、場地費、器材租金、佈置費、誤
              餐費、講師費、交通費(運送人員或器材)、宣導及雜支
              等項目。

陸、補助及執行原則:
    一、研習課程:
        (一)每班每堂授課須滿二小時,每週辦理一次,並持續開課達
              十二週以上。
        (二)多元研習課程須招生達二十位六十歲以上長者、生活資訊
              訓練課程須招生達十五位六十歲以上長者,始得請領補助
              款。但相同課程於一年內曾經開課,招收之六十歲以上新
              學員須達該班總招生人數百分之十以上,始得請領補助款
              。
        (三)課程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現(曾)任國內外大專院校之老師。
              2.相關科系畢業或相關機構推薦之專業人才。
              3.對專門技能具有優良之素養與研究,曾開班授課或為相
                關社團之會員,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受補助單位應以免備文方式於開課一個月內繳交學員名冊
              (含學員出生年月日)及招生簡章各一份,做為核銷依據
              。
        (五)本案講師鐘點費依實際上課時數及人數核實補助,實際上
              課人數未達本計畫最低招生人數之百分之八十者,依比例
              核銷講師鐘點費。
        (六)課程講師及授課時間地點變更須事前函報本局始得辦理。
    二、成果展:
        (一)辦理方式可同一單位自行辦理或結合其他單位共同辦理,
              惟本局補助之長青學苑課程成果須達每案計畫內容二分之
              一且每場活動參與人數至少須達五十位。
        (二)申請成果展活動時須檢附活動流程、經費概算,惟實際服
              務效益未達所提計畫預期服務效益百分之八十,本局得依
              比例核銷補助經費。
        (三)旅遊(含健行)、聚餐、慶生、烤肉、會員大會及節慶(
              如端午節、中秋節、父(母)親節等)性質活動不予補助
              。

柒、審查作業:
    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捌、計畫執行及財務處理:
    一、依審核通過計畫執行,事後檢據核銷撥款,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
        法執行者,應事前函報本局重新核辦。
    二、各單位接受補助款後,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經核准之
        申請補助案未依計畫執行者,本局得廢止全部或一部之核定。但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三、核銷時間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於計畫執行完畢十五日內檢據核銷,最遲應於當年十二月
              十二日前送件。
        (二)經本局核定之案件,不得向其他機關重複申請經費補助,
              如有重複申請、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
              。
        (三)受補助經費報結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
              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四)核銷應備文件須配合於本局使用刷卡機電子簽到及補助平
              台始得核銷。
        (五)講師費領據須本人親自簽名。

玖、督導與考核:
    本局得不定期派員實地稽查考核,以了解受補助單位計畫執行情形,
    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誇等情事,且經複查
    仍未符規定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廢止全部或一部之核定,並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拾、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申請單位應敘明處理方
        式。
    二、申請補助時,應敘明預期辦理之課程時數,並於開課後每月十日
        前以免備文方式提供前一個月之月報表,核銷時應列明實際辦理
        之課程時數與受益學員人次,以作為本補助案成果考核及效益評
        估之參據。
    三、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
        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受補助單位應隨時留意本局局網或補助平台之公告。
    五、如經訪查受補助單位課程未符合衛生福利部及本府相關防疫規定
        ,本局得依相關規定辦理扣除核銷相關經費。

拾壹、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拾貳、本計畫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