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鼓勵民間提供下列各項老人教育 措施: 一、製播老人相關之廣播電視節目及編印出版品。 二、研發適合老人學習之教材。 三、提供社會教育學習活動。 四、提供退休準備教育。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推展臺 北市社會福利服務,改善設施設備及充實服務方案,以提昇社會服務品質 ,特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