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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經社會局許可兼辦托嬰業務之托兒所,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繼續辦理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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