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所有條文

壹、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保障其經濟安全,依據內政
    部「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及「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申
    請補助項目及基準」第三點之規定,提供設籍前新住民家庭經濟扶助
    措施。

貳、本計畫所稱之設籍前新住民,其範圍如下:
    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設籍前新住民,其配偶為本市列冊輔導之低收
        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本國籍之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之設籍前新住民,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為本市列冊輔導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三、與國人離婚且獨自扶養在臺未成年子女之設籍前新住民,其直系
        血親卑親屬為本市列冊輔導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參、設籍前新住民申請生活扶助、醫療補助及急難救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在臺個人收入及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本市當年度低收
        入戶金額。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

肆、經費來源:內政部「新住民發展基金」。

伍、申請程序:
    一、申請時間:
        (一)生活扶助:自實施期間,得隨時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醫療補助:得於就診後六個月內(依本局收到申請表日計
              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急難救助:得於急難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經本局或本
              局委託單位之社工員評估後,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申請應備文件:
        (一)必備文件
              1.申請表及領據。
              2.申請人之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摺帳
                號影本,如遭法院強制執行,應附切結書及法院扣押命
                令影本。
              3.居留證影本。
              4.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清
                單。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請依實際狀況提供)
              1.薪資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內頁。
              2.警察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
              3.最近六個月內醫療收據正本。
              4.最近三個月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
              5.在監執行證明書。
              6.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
              7.離職證明。
              8.領取失業給付證明。
              9.其他。
    三、撥款方式
        (一)生活扶助:按月撥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二)醫療補助:依申請按次撥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三)急難救助:依申請按次撥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陸、補助內容、項目及標準:
    一、生活扶助:
        (一)低收入戶零類家戶:比照本市低收入戶零類家戶每月發放
              之生活扶助金額補助。
        (二)低收入戶一類家戶:比照本市低收入戶一類家戶每月發放
              之生活扶助金額補助。
    二、醫療補助:
        (一)低收入戶: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以健保身分就
              醫者,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扣除不補
              助項目後,全額補助。
        (二)中低收入戶: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以健保身分
              就醫者,扣除二萬元應自付費用及不補助項目後,補助餘
              額百分之八十。每人每年補助以三十萬元為限。
        (三)不補助項目: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
              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
              、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
              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
              項目。
        (四)病房費補助標準:如住院期間確因醫療院所健保病房額滿
              ,而須入住差額病房接受治療,每次住院病房費用補助:
              住院十五日內覈實補助,但補助金額上限為每日一千六百
              元;第十六日起至第四十五日,每日補助上限為八百元;
              第四十六日以後則不予補助。每人每年病房費補助以十五
              萬元為限。
    三、急難救助: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2.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
                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
                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
                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4.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
                境。
              5.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局或本局
                委託單位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二)得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六款申請急難救助者
              ,優先以家戶名義提出本市急難救助金申請,同一戶已獲
              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且以每兩個月申請一次為限。
        (三)所列事由,每次申請依其事由擇一項核發為限。
        (四)補助標準:依本市急難救助金給付標準發給。

柒、申請及審核事項
    一、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申請文件不全者,本
        局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該申請。
    二、生活扶助經審核通過後溯及至受理申請月份生效,至多補助至當
        年度十二月底止。
    三、如提供不實資料者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補助者,本局
        撤銷原核准處分,並追回補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家屬或關係人,應於事實發生一個月
        內,主動向本局申報。本局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自次月起停
        止扶助,如有溢領者,應繳回或追回溢領補助費用:
        (一)已取得本國籍身分者。
        (二)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在六個月以上者。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異動者。
        (四)最近一年居住國內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
    五、溢領補助款,申請人應以現金或郵政匯票繳回社會局,社會局亦
        得按月抵扣申請人本人或戶內人口領取之相關補助或津貼至溢領
        金額繳清為止。
    六、本局將視申請狀況派請社工訪視,申請人不得拒絕,拒絕訪視者
        不予補助。

捌、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玖、本計畫未盡事宜,依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臺北市市民
    醫療補助自治條例、臺北市急難救助金核發作業要點及臺北市低收入
    戶生活扶助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及審核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