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
府(含局等一級機關)。
(二)補助原則:
1.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
等一級機關)針對轄內核定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設
籍前新住民(含喪偶未再婚及離婚獨自扶養在臺未成年子女
者),其在臺個人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
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低收入戶金額,且最近一年居住
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得依需求,擬定計畫申請下列補
助:
(1)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特殊項目補
助。
(2)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特殊項目補助。
2.特殊項目補助內容包括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喪葬補助及生
育補助。
3.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
等一級機關)針對設籍前新住民(不限列冊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需求擬定計畫申請:
(1)醫療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
再申請。
A.低收入戶之傷、病患。
B.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
能負擔。
(2)急難救助:
A.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B.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C.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
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
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D.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
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E.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
境。
F.未納全民健康保險妊娠婦女,經醫生評估該次就醫之醫
療診斷因妊娠及分娩引起之醫療費用,致生活陷入困境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
助需要,依所訂給付標準核予救助。
G.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但若新
住民之家戶已申請者,個人不得重複申請。
4.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
等一級機關)於計畫完成後,應依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
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核銷並檢附服務對象名冊。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生活扶助。
2.醫療補助。
3.急難救助。
4.特殊項目補助。
5.補助基準:基於平等原則,比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依社會救助法訂定本國人之補助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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