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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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制定依據

1.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三、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
          府(含局等一級機關)。
    (二)補助原則:
          1.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
            等一級機關)針對轄內核定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設
            籍前新住民(含喪偶未再婚及離婚獨自扶養在臺未成年子女
            者),其在臺個人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
            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低收入戶金額,且最近一年居住
            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得依需求,擬定計畫申請下列補
            助:
           (1)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特殊項目補
              助。
           (2)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特殊項目補助。
          2.特殊項目補助內容包括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喪葬補助及生
            育補助。
          3.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
            等一級機關)針對設籍前新住民(不限列冊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需求擬定計畫申請:
           (1)醫療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
              再申請。
              A.低收入戶之傷、病患。
              B.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
                能負擔。
           (2)急難救助:
              A.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B.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C.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
                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
                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D.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
                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E.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
                境。
              F.未納全民健康保險妊娠婦女,經醫生評估該次就醫之醫
                療診斷因妊娠及分娩引起之醫療費用,致生活陷入困境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
                助需要,依所訂給付標準核予救助。
              G.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但若新
                住民之家戶已申請者,個人不得重複申請。
          4.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
            等一級機關)於計畫完成後,應依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
            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核銷並檢附服務對象名冊。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生活扶助。
          2.醫療補助。
          3.急難救助。
          4.特殊項目補助。
          5.補助基準:基於平等原則,比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依社會救助法訂定本國人之補助基準。
2.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一、目的: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結合各級政府及
    民間團體力量,加強協助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以下簡稱新住民)適應臺灣社會,
    並推動整體新住民及其子女與家庭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及發
    展,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規劃運用新住民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金),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