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為感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寄養家庭工作人員終年照顧兒童、協助
    推展福利業務之辛勞,致贈教保禮金,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三、教保禮金致贈對象為社會局所管轄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
    機構)暨寄養家庭工作人員,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一條規定,為托嬰中心所
          置專任之主管人員、專任護理人員、專任托育人員。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二十二條規定,為安置及教
          養機構所置專任之主管人員、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托育
          人員、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心
          理輔導人員、護理人員。
    (三)寄養家庭家長(一方為代表)及寄養服務社工員。
    前項工作人員應於當年一月一日前經社會局核備到職,且持續至當年
    六月三十日仍在職者,始符合受領資格。但任職期間如轉換任職機構
    ,其到離職日期仍接續者,亦符合受領資格。

四、教保禮金致贈金額為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五、教保禮金依下列方式致贈:
    (一)由機構彙整符合當年度請領資格之工作人員清冊於當年八月十
          五日前向社會局提出申請。
    (二)經社會局審核符合資格者,於當年教師節前轉帳匯入受領者指
          定之郵局帳戶致贈。

六、教保禮金受理申請期間,如遇機構停業其人員有符合受領資格,得由
    個人提出申請;未於致贈期間領取教保禮金之受領者,得於當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領取;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不再致贈。

七、致贈認定以社會局核定資料為主,如教保禮金發放後,經本局查獲受
    領者重複任職、未實際任職等情形與事實不符者,應繳回全額教保禮
    金,如拒不繳回,逕移送強制執行。

八、本須知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九、本須知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