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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十八條。
二、內政部加強推展居家服務實施方案。
三、內政部「非中低收入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試辦計
    劃」
四、政府採購法

貳、目標: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八條暨內政部加強推展居家服務實施方案辦理,
    並因應內政部「非中低收入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
    試辦計劃」,將結合名間資源方式辦理,以使無自理能力老人或重病
    臥床之市民能在家中得到適當照顧;並舒解家庭在經濟、照顧人力之
    困擾,並藉由政府與民間力量之結合,共同推動老人福利服務,以提
    昇其自我照顧能力,改善生活品質。

參、委託服務事項:
一、服務對象: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六十五歲以上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
        他人協助之居家老人,且經本局評估符合接受服務資格者。
  (二)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
        助之居家身心障礙者,且經本局評估符合接受服務資格者。
二、服務項目:
  (一)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換洗衣物之洗濯與修補、居家環境改
        善、家務與文書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用品、陪同就醫或聯
        絡醫療機關、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二)身體照顧服務:協助沐浴、穿換衣服、進食、服藥、翻身、拍背
        、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
        輔助器具、其他服務。
三、服務提供流程:
              ┌───────────────┐
              │民眾申請及機構協助轉介居家服務│
              └───────┬───────┘
                              │
                              ↓

┌───────┐    ┌───────────┐
│受理窗口      │    │受理窗口及個案管理窗口│
│2 身心障礙者成│    │1 老人服務中心        │
│  人個管中心  │    │服務對象:低收入戶、平│
│服務對象:65歲│    │宅住民、中低收入戶、一│
│以下身心障礙者│    │般戶、單身榮民        │  ┌────┐
│服務內容:    │←→│服務內容:(1)進行失能 │→│轉介服務│
│(1)以電話進行 │    │              評估    │  └────┘
│    初步評估  │    │         (2)轉介服務  │
│(2)轉介服務   │    │         (3)個案主責  │
│    (轉介居家 │    │              單位    │
│    服務機構評│    │              (低收入 │
│    估服務時數│    │              戶及平宅│
│    及項目)   │    │              住民居家│
└───────┘    │              服務主責│
        │            │              窗口;中│
        │            │              低收入戶│
        │            │              、一般戶│
        │            │              及單身榮│
        │            │              民之個案│
        │            │              管理窗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家服務機構  │        ┌┴───┐
│變更服務│←──┤  提供居家服務├───→│變更服務│
└────┘      └─┬─────┘        └────┘
                      │
                      ↓
                    ┌──┐
                    │結案│
                    └──┘

肆、委託期限:二年(九十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伍、委託家數:至多十二家(本市每一行政區至多四家受託機構,每一機
    構得同時受託服務多個行政區)。

陸、經費補助:以各年度經議會審議通過補助標準為準)
一、九十年度委託單位可提供之補助:
    專業督導費:本局支付受委託機構每一個案每月五00元專業督導費
    ,至少每六十名個案需聘乙名社會工作或護理人員擔任督導及提供必
    要之專業服務,未滿六十名個案以六十名計。
二、受託機構代為申請服務補助費用事項:
    本局支付受託機構服務補助費:每一個案服務費補助每小時二三0元
    (本項服務補助費含交通費、餐費、勞、健保費(或平安保險費)及
    行政費;服務員於連續服務兩位不同案主時,得以服務前段或後段十
    五分鐘,為其往返交通時間),於人事行政局頒訂之春節期間,支付
    每一個案服務費每小時三四五元,依個案所需服務時數及補助標準核
    實計算,惟每日最高補助以四小時為限,但特殊個案經專案簽核則不
    在此限。
  *本局轉介個案之補助標準(日間照顧、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
    務、機構式照顧或其他相關照顧服務補助個案,不得同時請領本項補
    助):
    1.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及領有院外補助單身榮民,失
      能程度輕度以上者,全額補助。
    2.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之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市民,失能程度
      輕度以上者,每月於十六小時以內全額補助,第十七小時起補助百
      分之八十。(以上二者之個案每週申請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3.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之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且失能程度為中度以
      上者,經評估後,由本局全額補助每人每月十六小時為限,如個案
      有特殊情形者,得經專案核准,惟每月最高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4.本局因應「內政部補助非中低收入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
      居家服務試辦計劃」本局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針對設籍且實
      際居住本市之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及六十五歲以下身心障礙者,
      修訂服務對象及標準如左:
     (1)輕度失能(ADL:六十一至八十分者)或(失智症者CDR:
        達一分者):八小時內,補助每小時一八0元,服務對象自付每
        小時五十元;第九至二十小時補助每小時九十元,服務對象自付
        每小時一四0元。
     (2)中重度失能(ADL:六十分以下者)或(失智症者CDR:達
        二分以上者):十六小時內,補助每小時一八0元,服務對象自
        付每小時五十元;第十七至三十六小時,每小時九十元,服務對
        象自付每小時一四0元。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之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及六十五歲以下身
        心障礙者,其全家平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下(含二倍)
        ,輕度失能八小時以內、中重度失能十六小時以內者,經申請及
        本局財稅資料審查核可者,本局補助每小時五十元差額。本局審
        查全家平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標準之審查,依本局審查低收入
        戶生活補助家庭總收入審查方式辦理。
      *失智症者須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
        以上之醫院及精神專科醫院診斷,並載明CDR評估結果及分數
        者。
      *若案主服務逾本計劃規定者,由主責單位說明具體理由及檢附相
        關證件進行專案簽核。

柒、受託機構之資格:
一、依法登記之社會福利、衛生醫療相關公益法人及財團法人。
二、所提供之社會福利服務項目符合該法人章程及社會局擬委託之業務項
    目者。
三、組織及財務狀況健全者。

捌、委託機構與受託機構之權責:
一、委託機構(社會局)之任務:
  (一)負責委託程序、委託業務之監督、查核。
  (二)按期將委託款項撥付受託機構依計畫執行。
二、受託機構之任務:
  (一)接受主責區域內,由社會局補助及轉介個案,不得拒絕服務主責
        區域需居家服務之個案,全年提供委辦服務。
  (二)召募、督導並辦理居家服務員、督導員在職訓練(含工作安排、
        時間運用、情緒紓解等)。
  (三)確保居家服務個案品質,並能維護個案權益,適度予以轉介及追
        蹤,負責督導工作之社工員或護理師每月應電話訪問案主至少乙
        次,每三個月應至少至案家訪視乙次,並視案主需要不定期實地
        督導服務員服務情況,並應掌握案主情況。
  (四)居家服務工作宣導及成果整理,應有紀錄依憑,並配合本局居家
        服務電腦系統建檔,每月定期將服務時數、案主資料及服務內容
        送本局彙整。
  (五)參與、辦理居家服務協調及個案研討。
  (六)接受本局督導、評鑑,並依規定彙報成果及收支明細。
  (七)訂定居家服務工作流程、申訴、獎懲、合約書及工作手冊等。

玖、申請接受委託業務應備文件:
    申請接受委託機構應檢送下列第一至第七款文件(各一式十份)。
一、立案資料(含法人登記書影本及捐助章程或組織規程)。
二、法人簡介。
三、董事或理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含職稱、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學歷、經歷、月支薪俸等)。
四、最近二年度之經費預決算、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成立
    未滿二年者,以實際成立時間計。
五、最近二年之服務內容及績效說明(如有受理社會局委託事項亦請說明
    )。
六、最近二年之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含申請接受委託服務之決議)
    。
七、對本案委託事項之申請專業服務計畫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名稱全銜。
  (二)經營宗旨與目標。
  (三)委託服務方案名稱。
  (四)申請動機。
  (五)服務目標。
  (六)服務對象(含收託對象優先次序評估表)。
  (七)服務方式、內容及流程(含委託及自創項目)。
  (八)收費標準。
  (九)財務分析(含服務經費來源、收支預算表及財力自足證明)。
  (十)服務對象權利維護事項(權利義務關係及申訴處理)。
  (十一)組織與人力(包括組織結構圖、人力配置、職稱、資格要件、
          職務內容、福利概況及其他可配合服務之相關人力資源)。
  (十二)服務管理之執行能力評估(包括督導系統、計劃執行進度、空
          閒狸劃及使用管理、服務管理有關規定及機構自我評估指標與
          方法)。
  (十三)預期效益及未來展望。

拾、評選:
一、評選項目:(詳參評分表)
  (一)機構組織健全性(10%)。
  (二)財務健全性(15%)。
  (三)服務計畫之可行性(40%)。
  (四)委託辦理之執行人力及財務狀況(35%)。
  (五)加權計分(10%)
二、評選方式及流程:
  (一)組成評選委員會:社會局將於辦理委託服務公告前由相關人員、
        專家及學者組成評選委員會。
  (二)訂定評選項目:評選委員會訂定評選項目各項子項及其評分標準
        。
  (三)初審:社會局將於申請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先進行文件資格審查
        ,並將初審結果通知各申請單位,資格符合者得參加評選,資格
        不符合者得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
        並將於初審完成後一週內送交相關資料及評分表格予評選委員會
        。
  (四)評選:於初審完成後二十五日內由評選委員會進行評審,並邀請
        通過初審之申請單位列席簡報說明。

拾壹、決選:
一、評選結果以七十分為及格,依序擇優錄取至多十二名,經核定為受託
    機構後,應通知其於二十日完成簽約手續,逾期視同放棄。
二、經本局八十九年度評鑑為優等及甲等之居家服務機構,得以公開評選
    評分表中加權計分。

拾貳、履約管理:
一、受託機構應依社會局同意之計畫提供服務並不得擅自將委託業務全部
    或部份移轉或以其他名義交予第三人辦理。
二、受託機構於受託期間應依相關老人福利法規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
    準則相關法令規定接受社會局之監督、輔導、考核與評鑑,經評鑑結
    果不善者社會局應通知限期改善。社會局每年得定期辦理評鑑,並定
    期派員抽查受託機構之作工成果,以瞭解受託機構計畫執行情形暨受
    託機構接受服務對象申訴之辦理及回覆情形。受託機構應於每月陳報
    月效益統計報表、個案異動表。
三、委託單位若有服務內容與工作計畫不符等情事,並經督導或評鑑結果
    不善者,委託單位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社會局得解除或終
    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拾參、個案、工作紀錄及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委託服務案之個案及工作紀錄其所有權歸屬社會局,受託機構辦理
      專業服務文宣品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社會局,如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
      時,由受託機構負責處理並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拾肆、契約之後續及擴充:
一、契約訂定後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致影響契約之執行者,當事人得於情
    事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要求變更契約:
  (一)法令有變更者。
  (二)服務需求變更者。
  (三)技術設備更新者。
  (四)服務內容經評估有變更必要者。
  (五)其他不可抗力之相關因素而有變更必要者。
        當事人一方接到他方要求變更契約之書面通知,應於三十日內以
        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或答覆拒絕變更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二、本委託案係以二年為期,契約期限屆滿前一八0日,甲方辦理續約評
    鑑,評鑑績效在甲等以上者,得辦理續約二年;評鑑績效為乙等者,
    得辦理續約一年,一年期滿前辦理評鑑,評鑑績效為甲等以上者,得
    辦理續約一年,評鑑仍為乙等者,則重新公開徵求受託對象,乙方如
    有意續約,應於契約期限屆滿前一二0日檢附評估報告、績效說明及
    工作計畫書等向甲方提出申請,總契約期限以四年為限。乙方未於一
    二0日前申請時,甲方得另行公開徵求受託對象。

拾伍、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