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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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計畫 中華民國094年09月15日 (現行法規)
2. 加強推展居家服務實施方案暨教育訓練課程內容 中華民國087年03月17日 (現行法規)
加強推展居家服務實施方案
一、依據:
    老人福利法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暨實施方案
二、目的:
    為因應時代需求,落實社會福利「家庭化、社區化」原則,結合社會
    資源共同推動居家服務,協助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
    之居家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得到所需之持續性照顧,以提昇其自我照顧
    能力,紓緩家庭照顧者壓力,並提供受照顧者家屬習得專業服務技巧
    ,以改善生活品質。
三、服務對象:
    六十五歲以上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老人(含
    獨居老人)。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身心障礙者。
四、服務項目:
    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換洗衣物之洗濯、修補。
    居家環境改善(以案主基本生活範圍為主)。
    家務服務(助理)。
    文書服務。
    友善訪視。
    電話問安。
    餐飲服務。
    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須用品。
    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
    法律諮詢服務。
    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身體照顧服務:
    協助沐浴。
    協助穿換衣服。
    協助進食。
    協助服藥。
    協助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
    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
    其他服務。
五、實施要項:
    進行需求調查各級地方政府應就推展居家服務區域內之服務對象進行
    需求調查,了解所需之服務項目,推估所需各類居家服務員,作為推
    動依據。
    1.召募服務人員:
      各級地方政府為提供服務對象適切之居家服務,應召募居家服務員
      ,並置居家服務督導員,俾藉由工作團隊之運作,提昇服務品質。
    2.居家服務員:
      凡身心健康、無不良素行,有家事、照顧等相關經驗,且願接受居
      家服務教育訓練之社會大眾;依其服務時數分類如下:
      專職居家服務員:指每週服務時數四十小時以上者。
      兼職居家服務員:指每週服務時數十八小時以上,未滿四十小時者
                      。
      志願居家服務員:指每週服務時數四小時以上,未滿十八小時者。
    3.居家服務督導員:
      凡誠心參與居家服務督導工作,且具社會工作、醫護等相關科系學
      歷者,或服務滿五年以上之專職居家服務員等均得為居家服務督導
      員。
    加強教育訓練
    1.居家服務員:
      職前訓練:凡居家服務員均應參加職前訓練;訓練期滿後,經考評
                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明書,並取得擔任專職、兼職、志
                願居家服務員之資格。
      進階訓練:為提昇居家服務品質,居家服務員於從事居家服務滿六
                個月以上者可依居家服務督導員之建議,並視實際需要
                規劃辦理;訓練期滿後,經考評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明
                書。
      成長訓練:為增進居家服務員專業知能,經職前訓練及進階訓練及
                格,且再從事居家服務滿六個月以上者,可依居家服務
                督導員之建議,並視實際需要規劃辦理;訓練期滿後,
                經考評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明書。
    2.居家服務督導員:
      職前訓練:凡居家服務督導員均應參加職前訓練;訓練期滿後,經
                考評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明書,並取得擔任居家服務督
                導員之資格。
      進階訓練:為提昇居家服務督導品質,居家服務督導員從事居家服
                務督導工作滿六個月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規劃辦理;
                訓練期滿後,經考評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明書。
      成長訓練:為增進居家服務督導員專業知能,經督導員職前訓練及
                進階訓練及格,且再從事居家服務督導工作滿六個月以
                上者,得視實際需要規劃辦理;訓練期滿後,經考評及
                格者,發給結業證明書。
    3.有關教育訓練課程,請參照居家服務教育訓練課程內容辦理。
    執行服務計畫
    1.各級地方政府應依需求調查結果,配合各類服務員組成工作團隊,
      針對服務對象特性訂定服務計畫,確實執行,以改善其生活品質。
    2.配合「推動社會福利社區化實施要點」及「推動福利優先區實施計
      畫」,並整合服務區域內現有之福利機構,鼓勵其開拓外展服務,
      促使資源有效利用。
六、獎勵:
    凡從事居家服務經考評著有績效之個人及團體,得由各地方主管機關
    予以獎勵,成績特優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
七、經費來源
    省(市)、縣(市)政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申請內政部相關社會福利獎助經費。
    其他。
八、附則
    各級地方政府應依本方案擬訂年度計畫,並於每年五月底前層報本部
    備查後實施。
    有關執行各項居家服務項目時,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九、本方案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