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
  下簡稱勞動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
  人,襄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勞動檢查與職業災害統計、勞動檢查資訊系統管理、
      教育訓練綜合事項、大眾傳播業安全衛生勞動監督檢查及其他支援
      勞動監督檢查等相關事項。
  二、勞動條件科:全行業勞動條件監督檢查相關事項。
  三、土木工程科:土木工程安全衛生勞動監督檢查及其他重大工程安全
      衛生勞動監督檢查等相關事項。
  四、建築工程科:建築與修繕工程安全衛生勞動監督檢查及營造綜合勞
      動檢查等相關事項。
  五、職業衛生科:物理性、化學性等特殊危害作業場所安全衛生之監督
      檢查與勞工作業環境之採樣及化驗等相關事項。
  六、危險機械設備科: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與發證、代行檢查機構之指
      導及監督等相關事項。
  七、一般行業科:其他科主管以外類別安全衛生勞動監督檢查相關事項
      。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研考等業
      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本處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秘書、技正、檢查員、技士、科員、技
  佐、辦事員及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勞動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
  政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勞動
  局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勞動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
  定,報請勞動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