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以下簡稱勞動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
一人,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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