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政風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端正政風業務,特依政風
    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組成本局政風督導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由局長或由局長指派一人兼任召集人,委員共13人,由本局所
    屬機關首長暨各科室主管兼任,均為無給職。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執行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決議事項。
  (二)執行臺北市政府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議事項。
  (三)審議本局政風法令之擬定及政風興革建議。
  (四)評估本局及所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督導
        、追蹤、管制、檢討執行情形。
  (五)檢討本局及所屬機關政風案件。
  (六)督導或審議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四、本小組秘書作業由本局政風室負責。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得針對本局及所屬機關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
    學者、社會人士,每年舉辦政風座談會一次至二次,必要時得邀請有
    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應邀出席政風座談會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
    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或交通補助費。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時,由主任秘書代理
    ,小組會議召開時各委員應親自出席。

八、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報陳局長核定後實施,並循政風體系
    陳報備查。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政風室依規定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局所屬各機關設有政風室者,應比照本要點組成政風督導小組。